的行政处罚决定书(陕煤安监三罚〔2024〕24014号-24019号、陕煤安监三罚〔2024〕18041号),对该煤矿予以合并罚款43万元并警告处罚。
1.950轨道巷、950回风巷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侧100m内,未设置2道以上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;228回顺综掘工作面现场未按照《下石节煤矿综合防尘措施》要求安设自动控制净化水幕;950总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不能覆盖全断面;
2.950专用回风巷6号横川口约15米范围顶板破碎应力集中;2303进斜巷道顶板浆皮脱落底板底鼓,未采取措施;
3.950轨道巷使用的20台一吨矿车、5台运送材料的矿用平板车每端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;
4.228回顺综掘工作面围岩表面位移测站仅布置一个观测断面;224综放工作面矿压分析报告中数据与实际记录台账不符,报告缺乏指导性;
5.226综放备采工作面切眼内临时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存在卸载失效现象,未及时更换;
6.矿井防冲工程管理制度中抽检验收规定:抽检个数不得少于所施工数的60%,实际未抽检验收,且抽检验收未规定抽检验收人员;
8.矿井防冲工程管理制度验收中钻孔日常验收规定由施工人员、验收人员、安检员进行三方验收,矿井大直径卸压钻孔施工台账仅有防冲办验收人员签字;
9.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,目前开采224综放工作面,接续工作面为226综放工作面(正在安装),正在掘进228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,采用一翼顺序开采,未进行安全论证;
12.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。《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》中缺少打钻前对打钻点目标区域研判分析地质情况,防止遇前方地质异常导致瓦斯异常涌出的风险分析研判内容;现场施工时钻场缺少施工点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牌板;钻场开工前未对防喷装置安装、压风自救装置等安全设施是否到位进行验收;
13.未严格执行《224回顺钻场顶板走向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》规定,5月20日现场检查发现,16#钻场1#、2#钻孔分别于5月18日、19日施工完成,没有立即连接抽放,做到随打随抽;
14.违反安全管理规定,未严格执行钻孔场检查管理制度、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。钻孔验收规定:通防部验收钻孔,瓦检员负责验收监督,安监部对钻孔施工安全质量监督,实际通防部、瓦检员和安监部未参加钻孔验收,将钻孔验收职责下放到抽放队验收;瓦斯抽放工程管理不到位,缺少瓦斯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;
15.矿井开采的4号煤层为容易自燃煤层,224综放工作面抽采采空区瓦斯的抽放管路未安装温度、CO传感器,进行实时监测监控;
16.矿井未吸取巴拉素煤矿锚索锁锁芯具未张拉到位,导致150米吊挂管路坠落制1人死亡的事故教训,充电硐室维修锚索支护锁具锁芯外露达3至5毫米,张拉力不够;
18.安全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。架空乘人装置巷道上方使用锚索吊挂管道,大部分锁具锁芯外露达4毫米,张拉力不够;
19.228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每班检查三次,检查时间间隔不足2小时,三次瓦斯检查时间集中在5个小时内完成,与作业规程要求不一致;
20.矿井采用持续性采空区注氮防灭火,仅编制224综放工作面综合性防灭火措施,未编制注氮防灭火安全专项措施,报矿总工程师审批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1.《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》(MT/T1189-2020)4.8.4;2.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;3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;4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;5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;6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八条第三款;7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八条第三款;8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八条第三款;9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二百三十七条;10.《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》第十五条第二款;11.《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》(GB/T23250-2009)6.1.2;1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;13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八条第三款;14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八条第三款;15.《煤矿防灭火细则》第58条;16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;17.《煤矿防治水细则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;18.违反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;19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八条第三款;20.《煤矿防灭火细则》第六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。
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1.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》第二十条处1万元的罚款;2.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四条处1万元的罚款;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2万元的罚款;4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处1.5万元的罚款,对矿长王新民处0.3万元的罚款;5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处1.5万元的罚款,对矿长王新民处0.3万元的罚款;6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防冲副总工程师樊锋处0.3万元的罚款;7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防冲副总工程师樊锋处0.3万元的罚款;8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防冲副总工程师樊锋处0.3万元的罚款;9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总工程师赵玉桃处0.3万元的罚款;10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通风副总工程师马德处0.3万元的罚款;11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通风副总工程师马德处0.3万元的罚款;1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处4万元的罚款;13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通风副总工程师马德处0.3万元的罚款;14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通风副总工程师马德处0.3万元的罚款;15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2万元的罚款;16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掘进矿长于宏毅处0.3万元的罚款;17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1.5万元的罚款,对总工程师赵玉桃处0.3万元的罚款;18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掘进矿长于宏毅处0.3万元的罚款;19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总工程师赵玉桃处0.3万元的罚款;20.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,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,对总工程师赵玉桃处0.3万元的罚款。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(¥430,000.00)并警告。
企查查显示,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下石节煤矿成立于2003年3月13日,负责人为王新民,企业地址位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瑶曲乡下石节,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,经营范围包含:煤炭的开采、销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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