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杭州市卫生监督所)关于智能办案系统优化试点项目(二次)招标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等有关规定,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杭州市卫生监督所)就智能办案系统优化试点项目(二次)进行招标。
1.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条款,包括各项技术要求,并且应全部做出响应;
2.采购人保留对采购文件技术规格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力,成交供应商应承诺予以配合。如提出修改,具体项目和条件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商定。
1.项目总预算:15万元(包括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方案编写费、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、运输费、维护费、税金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)
3.服务期限:本项目免费维护限为 12 个月(自验收通过交付使用之日起算)
(1)优化数据交换,实现与浙江省“大综合一体化”执法数字监管应用平台(以下简称“大综合一体化”执法平台)对接
通过对接风险预警组件,使得办案人员在智能办案系统中,能及时知晓案件办理风险预警信息。具体如下:
③“大综合一体化”执法平台对案件数据进行评查,如发现问题则产生风险预警。
④智能办案系统通过执法风险预警组件,从“大综合一体化”执法平台查询到风险预警信息。
行政处罚过程中,行政执法机关向被处罚对象同步送达三份文书,以实现“行政处罚—合规建议—信用修复”的全链条闭环执法和管理机制。
①生成文书:办案人员通过系统依次生成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、《行政合规建议书》、《信用修复告知书》。
③支持在线生成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》、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、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审批表》和《结案报告》,并能在线进行审批、盖章。
由于行政处罚案件数据实时对接至大数据局,在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多次上报情形。为便于追溯历史上报记录,系统提供历史上报内容查询功能。可按环节查看每个环节的最新及历史上报情况。
当前案件管理系统缺乏主动提醒机制,办案人员易因事务繁忙或疏忽错过关键节点,导致案件超期。在立案、处罚决定、送达等重要节点的截止日前以浙政钉推送至承办人手机,实现风险前置防控,减轻工作压力。
根据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(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3号令),改造办案系统的流程,取消“受理”、“合议”2个环节,并优化相关的文书书写。参照数据上报接口标准,对字段做优化调整。对调查取证后的环节做优化。对案件资料、文书库的内容做调整。
增加文书自动或手动排版功能。优化处罚种类。“调查取证”环节处罚决定种类已勾选“没收药品器械”,增加“没收药品器械”框录入没收内容并同步到文书上。
本系统与“数智卫监”整体功能统筹规划、统一管理和协调建设,并实现数据协同,产生的数据均归集到“健康大脑”。
本系统的建设以省数智卫监精密智控平台智能办案系统为基础、满足全省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业务功能为基本导向,依托“卫生健康执法办案评查中心分专业全过程智控系统” 进行成果应用,形成统一、规范、专业的全流程、全方位工作模式,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。
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保障要求,强化研发、试运行以及正式运行各环节物理性、管理性和制度性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,同时应确保系统对接的兼容性和可扩充性。
网络与信息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正常的业务开展,还将影响到国家的安全、社会的稳定。中标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,落实技术防范措施,对系统信息进行保密,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。
1.投标单位请于2025年09月04日09:30前将书面报价文件[正本1份、副本3份,盖公章版标书电子版1份,标书外封面留联系电话。另提供营业执照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、授权委托书、被授权委托人须提供本身有效身份证明]胶装密封送达至地址:杭州市上城区明石路568号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杭州市卫生监督所)2号楼4层综合保障科,送达后领取磋商最终报价表(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要求无效)。
2.书面报价文件(投标提交后不得更改)由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杭州市卫生监督所)审核小组进行审核,在符合招标资质要求的前提下,以综合得分最高企业成交。
地 址:杭州市上城区明石路568号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杭州市卫生监督所)2号楼4层综合保障科